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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種類
項目
法拍屋
金拍屋
銀拍屋
鑽石屋
主管機關
司法院民事廳
司法院民事廳
財政部
財政部
定義
債權人或抵押權人聲請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之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之不動產
經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之抵押不動產,若無人應買,則由銀行承受後,自行決定處分
資產管理公司聲請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作業辦法辦理拍賣抵押不動產
拍賣機構
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臺北地院委託金服公司辦理
各銀行
各資產管理公司以書面契約方式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令依據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金融機構合併法
一般不動產交易法令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執行程序
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
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拍賣、變賣,並受承辦之法官及書記官監督
各銀行自行決定處分方式,通常由各分行自行辦理,無統一之窗口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並由專人控管時效
拍賣方式
彌封投標方式
彌封投標方式
競相喊價
密封投標競相喊價
投標底價之訂定方式
由法官參酌估價師事務所或鑑定公司之估價報告書後訂定
由台灣金服評價處,國家考試合格之估價師審核並建議合理底價,再由拍賣處訂定。
各銀行自行決定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3條規定設置5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之不動產底價
投標保證金
投標底價之10-30% 一般為20%
投標底價之10-30% 一般為20%
依各銀行之規定
依各資產管理公司之規定
標的物所有權
債務人、抵押人
抵押人
各銀行
債務人
拍賣資訊公布管道
各地方法院網站及其公佈欄、日報皆有其公告之訊息,資訊透明
臺北地院網站及其公佈欄、金服公司網站及其拍賣場公佈欄、日報皆有其公告之訊息,資訊透明
可經由各銀行網站獲得部份資訊,資訊較不完整
可經由台灣金服網站及其拍賣場公佈欄、全國性日報皆有其公告之訊息,資訊非常透明
點交方式
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命行點交
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命行點交
所有權為各銀行,可配合房屋之點交事宜
在公告資訊上載明,惟點交事宜須由買受人自行處理
購屋資金準備
得標後必須在七日內,向法院繳交全數屋款(尾款)
得標後必須在七日內,向法院繳交全數屋款(尾款)
標的物所有權為拍賣銀行所有,因此繳交屋款的期限較長且有彈性。民眾如向該銀行承貸,則需準備之資金即為全數屋款與貸款額度之差額
得標人得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採分期給付價。
貸款服務
由買受人自行與金融機構洽談
金服公司可協助得標者,向銀行接洽辦理房貸
拍賣銀行通常會提供周邊的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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